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研討會後Michael Perlin教授的問與答

 Michael Perlin教授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以視訊的方式發表演說,並期望未來能夠與台灣殘障研究及社運團體有更多互動。以下是他對這次研討會問題的回覆。



與會者A問:長期以來,我們經驗到身心障礙的法律與實際生活處境的巨大落差,作為NGO我們可以如何促使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性權的相關國際規範及保障?
 

Perlin教授答:這裡出現的一大挑戰,是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一遇到國際人權規範的簽署,便成了「無主地」(no man's land)。然而,有一些值得借鏡的先例存在,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即便那些簽署不被聯合國承認或接受,也可以通過國內法化來確保這二個公約中所明載的所有權利適用於國內法。 這方面可以參見台灣大學法律系張文貞教授的相關著作。所以,我相信NGO要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尋求國內相關立法,是有前例可循的,這份公約,在我看來,最有可能保障並確保這些權利。

與會者B問:傳統法律文化都基於所謂的平均人思維,或您所謂的「神智清楚主義」(sanism),我們可以如何來改變它?如何可以根據不同的身體缺損,來制定公共的政策?

Perlin答:我個人畢生的職業生涯都在致力於此。我體認到,這些如何深深地影響對這個議題的態度,這些態度從來不曾被挑戰,從來沒有好好思考過,也從來不曾受到質疑。多年前,我曾對律師及其他人就這件事提出挑戰──參與在精神障礙法律體制中的人,必須認清這些概念,諸如:「神智清楚主義」以及「先文本性」(pretextuality,這裡係指把精神障礙的刻板印象及歧視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慣習),並且藉由法庭的交叉質詢(bully pulpits),立法院相關會議,公眾論壇,以及律師公會,心理學或精神醫學會議,學術期刊,去確認並解構其中存在的「神智清楚主義」以及「先文本的」態度,不論這些偏見或歧視是在什麼時間或什麼場合出現的。

我以為,這同樣適用於此。我們有必要在公開場合來談論這件事,舉辦更多的研討會及會議,我們當中身為學者的更多針對這來寫作,不避免與朋友討論這樣的事…等等。這並不容易,但我曾目睹,過去這二十年來,在許多方面,有了顯著的改變。相同的事,沒道理在台灣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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