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研討會後Michael Perlin教授的問與答

 Michael Perlin教授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以視訊的方式發表演說,並期望未來能夠與台灣殘障研究及社運團體有更多互動。以下是他對這次研討會問題的回覆。



與會者A問:長期以來,我們經驗到身心障礙的法律與實際生活處境的巨大落差,作為NGO我們可以如何促使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性權的相關國際規範及保障?
 

Perlin教授答:這裡出現的一大挑戰,是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一遇到國際人權規範的簽署,便成了「無主地」(no man's land)。然而,有一些值得借鏡的先例存在,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即便那些簽署不被聯合國承認或接受,也可以通過國內法化來確保這二個公約中所明載的所有權利適用於國內法。 這方面可以參見台灣大學法律系張文貞教授的相關著作。所以,我相信NGO要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尋求國內相關立法,是有前例可循的,這份公約,在我看來,最有可能保障並確保這些權利。

與會者B問:傳統法律文化都基於所謂的平均人思維,或您所謂的「神智清楚主義」(sanism),我們可以如何來改變它?如何可以根據不同的身體缺損,來制定公共的政策?

Perlin答:我個人畢生的職業生涯都在致力於此。我體認到,這些如何深深地影響對這個議題的態度,這些態度從來不曾被挑戰,從來沒有好好思考過,也從來不曾受到質疑。多年前,我曾對律師及其他人就這件事提出挑戰──參與在精神障礙法律體制中的人,必須認清這些概念,諸如:「神智清楚主義」以及「先文本性」(pretextuality,這裡係指把精神障礙的刻板印象及歧視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慣習),並且藉由法庭的交叉質詢(bully pulpits),立法院相關會議,公眾論壇,以及律師公會,心理學或精神醫學會議,學術期刊,去確認並解構其中存在的「神智清楚主義」以及「先文本的」態度,不論這些偏見或歧視是在什麼時間或什麼場合出現的。

我以為,這同樣適用於此。我們有必要在公開場合來談論這件事,舉辦更多的研討會及會議,我們當中身為學者的更多針對這來寫作,不避免與朋友討論這樣的事…等等。這並不容易,但我曾目睹,過去這二十年來,在許多方面,有了顯著的改變。相同的事,沒道理在台灣就不適用。



研討會會後最新消息放送



好消息放送!!!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手腳非常俐落,目前影音檔己全數整理上傳至youtube,供向隅者前往點閱。


研討會影音檔
8.20120612 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之天賦人權研討會 7 吳豪人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研討會會後消息



研討會己成功舉辦,縱使風雨交加,仍有七十位與會者熱情出席。公視新聞議題中心全程網路實況之相關內容,會在近期內經整理後,公布在官網,敬請期待。


紐約法學院教授Michael Perlin的演講影音檔,會於近日整理附上中文字幕。英文版本請參見Michael Perlin: Sexuality and Mental Disability。


研討會照片分享請見算障與爭權研討會相簿


研討會投影片分享請見算障與爭權研討會投影片資料匣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卡洛琳



一二年前,《今日身心障礙》(Disability Now)出了一個特輯,討論性服務。下一期的雜誌,刊登了一封讀者的來函,表示對上期感到作噁、憎惡,還說那些人應該去看醫生,尋求有關於性問題的建議。這讓我非常生氣,我很高興看到自己的回應在接下來的一期獲得刊出。我的看法是,我找醫生是為了尋求醫療協助,但性在我看來與醫療無關。我評論道,非身心障礙的朋友隨手拿起一本婦女雜誌,便可以很輕易地獲得有關於性的資訊,為什麼身心障礙的朋友不能夠用相同的方式來獲得資訊?

對這個議題,我仍舊感受非常強烈,特別是在與醫師會晤之後。因為關節與肌肉的疼痛,性事,至少就某部分來說,是非常不舒服的。我於是去看了疼痛科,並且填了一份非常詳細的問卷。有個問題問到,是否疼痛妨礙了性愉悅,我問答「是」。當我門診時,醫生注意到這個答案,說這一定是因為我不愛我的丈夫。我嚇壞了!我非常的沮喪,從未對我先生提起醫生說了什麼──我從未對任何人提過,直到現在。很遺憾地,每次我發現自己因為背部及臀部的疼痛,不能夠行房,這個念頭就會閃過,或許我並不愛我先生。那天的事情導致我再未向醫生提到我在性方面的問題。我以為,醫療專業並不是提供性方面智慧的恰當來源。

我發現有本小書很有幫助,是「年青人關節炎護理」出的,叫做《我們的關係和性愛》。我同時和SPOD(Sexual Problems of the Disabled,身心障礙者性問題組織)有連絡。但我比較喜歡可以自由、隨意地從雜誌上獲得性方面的資訊。

我是在住院時認識我的先生的,所以他從一開始便完全清楚我身體方面的缺損。即便如此,我仍舊覺得,要同一個男人談論我的性事,是非常難以啟齒的,特別是這個男人才剛幫我從椅子上起身,或脫掉我的襪子。

我們現在己經結婚有八年了,一直以來,從未有人向我問起這個普通的問題,「你們什麼時候要有小孩?」好像大家都以為身心障礙的女性不會想要有孩子。某個意義上,這是事實──我不想要孩子。不過,我覺得我是在自我防衛。說我不太喜歡小孩,比承認我一直都渴望有孩子,但最終決定不要有孩子,因為我不會得到必需的、實際上的協助,要來得容易。承認我感覺自己被拒絕,是這麼的痛苦,我連想都不敢去想。有關於生兒育女這回事,我停止去看家庭計劃門診,因為我感覺自己格格不入。待在等候室裡的,總是「年青的女孩子」,我感覺自己用的柺杖,太過引人注目(我不會坐輪椅去,因為坡道太陡)。通常,身為身心障礙者,我覺得自己很堅強,但醫院和健康中心會造成反效果。

我希望可以宣稱,自己作為一個身心障礙婦女,擁有非常快樂和滿足的性生活。不幸的是,那並不是事實。雖然每個人都可以說「保險套」,而不會感覺有什麼困難或難堪,但認為身心障礙者也可以有性事,卻仍舊是一項禁忌。我期盼有一天可以打開一本雜誌,想著「我也要來試試看」,而不是說「你一定是在開玩笑──我連往上看枝型吊燈都做不到,怎麼可能在上面盪鞦韆!」資訊是力量,而身心障礙的朋友並沒有充分的資訊。

(節譯自《身心障礙的性政治──不曾言說的欲望)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上帝真會捉弄人?!



文/好是123(文字工作者)

「上帝真會捉弄人,像這樣的人,居然還有性慾!」山本清子在協助《性義工》的作者河合香織在荷蘭採訪身心障礙者談性/愛需求的處遇時,這樣感嘆。

其實,有問題的,豈只是性/愛?捉弄人的,又何嘗是上帝?!美國紐約法學院教授麥可.波林(Michael L. Perlin)在長達數十年鑽研身心障礙相關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發現「像這樣的人」所渴望的,遠比一般社會所能寬容或體諒的,要來的多得多,舉凡婚姻、性與生育,無一不是。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當身心障礙者的期待與社會認可的尺度出現落差,身心障礙者的弱勢處境使得他們的自主意見,往往被「『理』所當然」地忽略掉。講到婚姻大事,父母親或家庭主要照顧者往往出於自身照護的考量,為他們的婚或不婚作安排,不是娶個外籍新娘進來,抑或,找個老榮民嫁掉,便是直接安排開刀動手術,從此一勞永逸。少數得以在眾人樂觀其成的情況下結合的例外,如障礙不太嚴重的視障、聽障,以及侏儒症患者等,倘若想要天生自然,或藉助人工生殖技術,有個「相似度百分百」的孩子,動輒便會遭斥責作「無『理』取鬧」。至於性,雖說,本來干卿底事,但對於那些或是二十四小時住在安養機構,或是因為身心缺損,或社會排除因素,不便自行到位的障礙者,就成為身體政治(body politics)「『理』該如此」施以規訓與懲戒的少數社群。

一直以來,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在社會福利政策中,不是自動消音,便是視為禁忌、死穴,或罩門,這皆與社會所認定的「理」,特別與身心障礙的文化再現(cultural representation),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誠如身心障礙研究(disability studies)所指出的,社會往往依據所謂的「正常」(normality)來建構,將對立的「差異」視為障礙,「理」自然會而且只會站在自己這邊。無怪乎,身心障礙者不是遭投射為「無需求」的「中性人」,便是以「不要吵醒沈睡中的孩子」的方式「去需求」,再不,便是被擬想作「過度需求」的主體,必須藉由宗教、教育、醫療,或法律,嚴嚴加以管束。

這些關乎身心障礙者切身的處遇,究竟誰說了才算數?過去慣常誤以為,「正常人」說了算。多虧了聯合國2008年開始實施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白揭示「締約國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個人關係的一切事項中,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答案很清楚,身心障礙者才是權利的擁有者,用身心障礙運動的口號來說,「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誠如殘障解放神學家依莉沙白.史多特(Elizabeth Stuart)指出,身心障礙是「被壓迫者中的被壓迫者」,非但身心障礙,如同性別,皆是由社會建構出來的,同其時,對這類身體的文化再現與投射往往具有壓迫性,如果基督教是「道成肉身」的信仰,那麼「身體很重要」(body matters!)!「像這樣的人」,不但得以讓我們去反省肉身存在的諸多不穩定性,更迫使我們正視社會文化中的身體政治,如何藉排除少數差異來正常化、合理化既有價值或規範,進而促使我們採取「由下而上」的方式,去省思如何建構一個讓所有身體都得以參與的「基督的身體」──教會。

願意打破禁忌,正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並開始同他們來對話,是教會從事殘障本土神學所不可迴避的使命,「算障與爭權:談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之天賦人權研討會」,更是基督徒參與殘障解放運動的起點。




從污名到正義


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

據報載,包括國光號在內的大眾交通運輸,日前又傳出拒絕身心障礙者搭乘的事件。被點名批判的國光客運表示,此舉是因擔心該名視障乘客下車後無人接送的人身安全。但殘障聯盟卻反批,這根本是「幫倒盲」,更呼籲「大眾運輸工具的經營者,應該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平等人權,不能拒載以免觸法」。這起事件充分揭露了對於身心障礙的理解,一般社會大眾與社運團體之間出現了重大的落差。

殘障研究(disability studies)指出,作為一個社會分類的範疇,「身心障礙」可以用三種不同的模式來加以理解:「傳統醫療模式」,視身心障礙為非正常的需要加以治療的生理或心理狀態;「少數群體/社會模式」,受到諸多社會解放運動的影響,視身心障礙主要為對不同身體的具歧視性與壓迫性的社會建構;第三種模式,即所謂「有限性模式」,則視身心障礙的範疇為個人有限的身心狀態於社會文化交相互動下的產物。在後二者模式看來,身心的缺損,並不會必然導致自主生活的障礙。

在上述事件中,國光客運自認為「都是為了他好」的「慈善」作法,採取的是「傳統醫療模式」,視身心障礙的乘客無法自我作決定,是需要被規訓、被保護的對象。無疑地,這不但是一種「差別待遇」,更是身心障礙社運團體所指的「歧視」或「污名」,隱含著「視障=獨自在外是很危險的=不適合外出」的偏見。

這種「假慈善之名,行歧視之實」的作法,其實不單出現在交通運輸上,其實許多的安養機構,甚至身心障礙者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時都不免於此。參與社會福利工作的教會信仰團體,自然不可能例外,不少事工的籌畫還停留在醫療照顧的框架,而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人權需求。

所幸,上述殘障研究的最新發展,不單促使了聯合國於2008年開始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令世界衛生組織(WHO)重新修訂「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將焦點放在「障礙情境」,而不再是「障礙者自身」,更進一步導致殘障神學的出現,挑戰傳統基督教神學/及聖經研究對於殘障的既有看法。殘障神學強調,上帝國的解放福音,不會單是個人性的身體得贖,更是社會人際關係的全面轉化,它要求我們積極落實殘障正義,去除所有會致令某些身體成為殘障,限制並邊緣化他們的種種人為障礙。

六月十六日假東門教會由玉山神學院宗教系、女聲神學工作室,與國內殘障社運團體所共同舉辦的「算障與爭權:談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之天賦人權研討會」,是一項勇於突破傳統神學既有窠臼的新嘗試,希望能夠進一步拓展教會過去對於人權的神學省思,由國家的自決,轉向身心障礙者的自主,盼望能用身心障礙者真實的生命故事,來作為本土神學研究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