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上帝真會捉弄人?!



文/好是123(文字工作者)

「上帝真會捉弄人,像這樣的人,居然還有性慾!」山本清子在協助《性義工》的作者河合香織在荷蘭採訪身心障礙者談性/愛需求的處遇時,這樣感嘆。

其實,有問題的,豈只是性/愛?捉弄人的,又何嘗是上帝?!美國紐約法學院教授麥可.波林(Michael L. Perlin)在長達數十年鑽研身心障礙相關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發現「像這樣的人」所渴望的,遠比一般社會所能寬容或體諒的,要來的多得多,舉凡婚姻、性與生育,無一不是。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當身心障礙者的期待與社會認可的尺度出現落差,身心障礙者的弱勢處境使得他們的自主意見,往往被「『理』所當然」地忽略掉。講到婚姻大事,父母親或家庭主要照顧者往往出於自身照護的考量,為他們的婚或不婚作安排,不是娶個外籍新娘進來,抑或,找個老榮民嫁掉,便是直接安排開刀動手術,從此一勞永逸。少數得以在眾人樂觀其成的情況下結合的例外,如障礙不太嚴重的視障、聽障,以及侏儒症患者等,倘若想要天生自然,或藉助人工生殖技術,有個「相似度百分百」的孩子,動輒便會遭斥責作「無『理』取鬧」。至於性,雖說,本來干卿底事,但對於那些或是二十四小時住在安養機構,或是因為身心缺損,或社會排除因素,不便自行到位的障礙者,就成為身體政治(body politics)「『理』該如此」施以規訓與懲戒的少數社群。

一直以來,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在社會福利政策中,不是自動消音,便是視為禁忌、死穴,或罩門,這皆與社會所認定的「理」,特別與身心障礙的文化再現(cultural representation),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誠如身心障礙研究(disability studies)所指出的,社會往往依據所謂的「正常」(normality)來建構,將對立的「差異」視為障礙,「理」自然會而且只會站在自己這邊。無怪乎,身心障礙者不是遭投射為「無需求」的「中性人」,便是以「不要吵醒沈睡中的孩子」的方式「去需求」,再不,便是被擬想作「過度需求」的主體,必須藉由宗教、教育、醫療,或法律,嚴嚴加以管束。

這些關乎身心障礙者切身的處遇,究竟誰說了才算數?過去慣常誤以為,「正常人」說了算。多虧了聯合國2008年開始實施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白揭示「締約國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個人關係的一切事項中,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答案很清楚,身心障礙者才是權利的擁有者,用身心障礙運動的口號來說,「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誠如殘障解放神學家依莉沙白.史多特(Elizabeth Stuart)指出,身心障礙是「被壓迫者中的被壓迫者」,非但身心障礙,如同性別,皆是由社會建構出來的,同其時,對這類身體的文化再現與投射往往具有壓迫性,如果基督教是「道成肉身」的信仰,那麼「身體很重要」(body matters!)!「像這樣的人」,不但得以讓我們去反省肉身存在的諸多不穩定性,更迫使我們正視社會文化中的身體政治,如何藉排除少數差異來正常化、合理化既有價值或規範,進而促使我們採取「由下而上」的方式,去省思如何建構一個讓所有身體都得以參與的「基督的身體」──教會。

願意打破禁忌,正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並開始同他們來對話,是教會從事殘障本土神學所不可迴避的使命,「算障與爭權:談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之天賦人權研討會」,更是基督徒參與殘障解放運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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